一、宗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鼓勵個人、團體或企業參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並獎勵卓越之保存維護成果,以彰顯文化資產價值,特依據「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歷史建築類選拔作業要點」辦理選拔作業暨表揚活動。
二、獎項及對象
(一)保存維護獎:對古蹟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具有優越成效及典範性質之具體個案。
(二)保存貢獻獎:對古蹟歷史建築之保存工作,具卓越性、影響性、累積性之重大貢獻並提出具體事蹟之個人、團體或企業。
三、受理時間:本選拔作業每兩年辦理一次並公開表揚,本(98)年度受理截止日期延長於98年7月14日止。
四、獎勵方式:
(一)保存維護獎:獎牌一座,獎狀若干。獎牌需立於建築物之適當位置,除記載個案名稱外,對於建築物所有權(管理、使用)人、主管機關、調查研究團隊(實際執行之主持人)、建築師、承包商、工作報告書、贊助者及有貢獻之其他人員,視其貢獻度決定是否記載於獎牌上及給予獎狀。負責該案之行政主管機關得就相關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二)保存貢獻獎:獎牌一座,獎狀乙紙。
以上獎項評選結果如無適當者,得從缺。
五、限制條件
保存維護獎獎勵之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維護或修復工作成果,須在申請或推薦受理截止日前6年內完成。
六、參選方式:
保存維護獎、保存貢獻獎可由所有權(使用、管理)人、勞務主持人、專家學者、學術機構、相關團體及主管機關等,以申請或推薦方式參加「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之選拔。
七、應備文件:
(一)保存維護獎:
1. 維護獎申請表/推薦表 20份
2. 個案提報計畫20份(確依維護獎提報計畫格式書寫並裝訂)
註: 以上資料除書面外請另附電子檔案
3. 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告書15份
4. 規劃設計書圖15份
5. 工作報告書15份
6. 建築物所有人提報參選同意書1份
7. 其他附加資料等,如修復過程紀錄片等15份
(二)保存貢獻獎:
1.貢獻獎申請表/推薦表20份
2. 個案提報計畫20份(務必確依貢獻獎提報計畫格式書寫裝訂)
註: 以上資料除書面外請另附電子檔案
3. 具體事蹟相關參考資料等15份
八、寄送方式
凡自薦或推薦參加「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者,請詳填申請表/推薦表格,並檢附應備文件資料,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本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有形文化資產組(地址:40247台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信封上註明「保存維護獎」或「保存貢獻獎」。
(本獎項相關資訊及表格可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http:// www.hach.gov.tw/)網站下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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